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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优化政务环境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逐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我委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6月28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委。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优化政务环境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逐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通告如下: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山西省食品安全区域标准的,应当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区域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区域标准的相应规定。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是卫生计生部门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联的内容材料来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食品生产企业是企业标准的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企业要对报备企业标准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山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实行网上备案。企业需登录山西省卫生计生委网站进行注册。

  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自接收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山西省卫生计生委。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标准备案,在备案表中标注备案号,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存档备查。并在山西省卫生计生委网站上公开备案内容,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一)企业应严格贯彻落实法律和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区域标准的要求,并密切跟踪食品安全标准变动情况。如已备案的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联的内容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山西省食品安全区域标准冲突的,该备案自动废止。企业应修订标准重新备案。企业更新备案后,原备案自动废止。

  (三)在通告施行之前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原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省卫生计生委不再另行公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告》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doc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优化政务环境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逐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我委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6月28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委。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优化政务环境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逐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通告如下: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山西省食品安全区域标准的,应当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区域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区域标准的相应规定。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是卫生计生部门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联的内容材料来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食品生产企业是企业标准的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企业要对报备企业标准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山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实行网上备案。企业需登录山西省卫生计生委网站进行注册。

  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自接收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山西省卫生计生委。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标准备案,在备案表中标注备案号,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存档备查。并在山西省卫生计生委网站上公开备案内容,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一)企业应严格贯彻落实法律和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区域标准的要求,并密切跟踪食品安全标准变动情况。如已备案的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联的内容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山西省食品安全区域标准冲突的,该备案自动废止。企业应修订标准重新备案。企业更新备案后,原备案自动废止。

  (三)在通告施行之前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原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省卫生计生委不再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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