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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析《食物安全法》“十倍补偿”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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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我国之声《央广新闻》报导,新年接近,各大商场、网站开端了年末促销让利活动,一些顾客们也按捺不住购物的激动,开端着手收购年货。为了走亲访友、探望家人、犒赏自己,大多数市民在购置年货时都会买些食物、礼品,此刻食物安全问题显得很重要。顾客怎么依据我国食物安全法专门设置的“十倍补偿”条款进行维权?

  先说个事例,晓峰在大自然茶社购买了两盒铁观音茶叶送朋友,后被朋友奉告喝了该茶叶腹泻。经晓峰查验,茶叶包装盒上没有一点标签,其上《食物出产许可证》标志也是冒充的。晓峰申述到法院,恳求法院判令大自然茶社返还货款两千四百元并付出十倍补偿金两万四千元。但晓峰没供给依据证明茶叶有质量上的问题。法院审理以为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在于,“十倍补偿”是否以消费的人供给依据证明危害已发生为条件。审判实践中呈现不同定见,大多数人倾向以为,“十倍补偿”不以危害发生为条件。但北京房山法院法官易镁金主张,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准则,顾客尽量保存舒适危害的依据,添加胜诉的概率。

  这方面事例也有,孙女士在奇乐超市购买“红山”牌精品花椒3盒,价款90元。购买后发现该包装上未标明出产日期与保质期,并且有部分产品现已发霉蜕变,所以向该超市投诉,要求退货并补偿相应的丢失,遭到回绝。所以,孙女士申述到法院要求超市交还货款,并十倍补偿。超市在辩论中辩称花椒归于初级农产品,不该适用《食物安全法》,应当适用特别法,不同意十倍补偿。法院以为,尽管依据《食物安全法》第二条规则,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办理”恪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则,但花椒仍归于《食物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界说的“食物”规模,即食物,指各种招供食用或许饮用的制品和质料以及依照传统既是食物又是药品的物品,可是不包括以医治为意图的物品。所以顾客购买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用农产品,仍可要求出产者或许销售者承当相应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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